有效票認定 中選會擬縮小範圍

  • 2003-07-22
 【本報訊】關於廢票的認定爭議問題,中選會昨天表示,法務部曾建議修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認定圖例,將有效票限縮於圈選在候選人號次上空白格內才是有效票,以減少爭議,確保投開票過程公平。中選會斟酌參考後,已決定修改選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以圈選於圈選欄內才為有效票;未修正前,還是以現行圖例為準則。 廢票一、兩張看似沒什麼,但在小地方可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份量。中選會指出,各級選委會近年有關選舉罷免訴訟判決,其中最易產生爭訟者,就是選票有效與否的認定問題。以往選罷法,對於無效票認定之規定是採列舉主義,選舉票除了有該法列舉之無效事由外,原則上應為有效票;亦即選舉票要其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始為無效票;因此,以往認定雖圈選於空白欄外,但仍圈選於某一候選人欄各格內,如號次格、相片格、姓名格及政黨格均為有效票。 不過,依實務經驗發現,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以金錢或暴力介入選舉者,為確保其金錢賄選或行使暴力之效果,不乏指使同一地區或團體之選民,將選票圈選於候選人欄位之「特定位置」,以利辨別;因此,現行認定標準有助長賄選或暴力介入之可能,有必要縮小有效票之範圍。 因此,中選會今年為避免開票產生爭議與無謂困擾,故決定修改選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要圈選於圈選欄內才是有效票;不過,目前還未進行修法,基於維護人民權利立場,現在還是以現行圖例為認定之標準。中選會籲請所有選民,請遵守規定圈選在選票候選人圈選欄內,以避免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