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縣府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告生效,為經營縣府管理之造林區、保護區、道路、花圃、圓環、綠地等種植之花草樹木及縣府公告之保育珍稀植物。凡樹木花草若未經縣府建設局會勘同意擅自砍伐破壞,經檢舉查報後依本條例處以三千至十萬元不等罰鍰。為妥善管理本縣自然資源,在建設與破壞中取得平衡,如有工程或其他需要請提出申請,以免觸法,歡迎民眾踴躍檢舉,共同維護美好生活環境(○八三六)二二三四七;二五二四八。
樹木花草 不得擅自砍伐 文/建設局
- 200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