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二名被告涉嫌前年縣長、立委選舉違反刑法第一四六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一案,九月五日再度做出一波判決,六十五人一審獲判無罪,四人一審有罪,三人分處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一人連續兩次回馬投票,則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並均褫奪公權三年。另外,尚有數百名被告上訴及查驗證據中。 獲判無罪的民眾說,這一年八個月度日如年,一想起來就擔心;以後戶籍在馬祖,永遠都不回來投票了。 他們說,法律是教育民眾,憑良心說,他們都是乾乾淨淨投下一票,建議地方警察、戶政部門落實戶口查察,選前三個月不在馬祖的即予撤遷,更不能發出投票通知單,讓民眾在不知法狀況下而犯了罪。 他們說,收到傳票嚇都嚇死了,民眾很單純,總認為沒有受賄,也沒有做不法的事,投一張票沒什麼,不過,經過此次教訓,他們已怕了。 據悉,一審四人有罪,在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提出上訴。
五O二被告案 法院再度審判65人無罪
- 200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