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者參加職訓領有津貼 免納所得稅

  • 2003-12-14
 【本報訊】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指出,近年因為經濟不景氣,失業人口持續攀升;若失業鄉親有領取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規定,給付參加職業訓練人員訓練期間之「訓練生活津貼」,得視為政府之贈與,可免納所得稅。 職訓局為安定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等民眾,特舉辦職業訓練,培養其工作技能以利再就業。 而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由職訓局發給符合申領資格之弱勢對象,每人每月一萬二千至一萬五千元之「生活津貼補助」;此津貼為照顧弱勢對象之基本生活,經財政部函釋,可視為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失業鄉親若有領訓練生活津貼,可不用煩惱是否要繳納所得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