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勤務損害補償申請延至96年

  • 2004-01-29
 【中央社電】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表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修正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佈,因此申請補償金額期限,將從原訂的二年屆滿,再延長六年,也就是申請期限將到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終止。
 軍事發言人室指出,有關補償金申請事宜,可詢問當地縣、市政府或洽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電話:○二-二三一一四○四八。
 軍事發言人室表示,台灣地區人民自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金門、馬祖地區人民延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日)止,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尚未提出申請者,其本人或死亡者的遺屬,依修正條文規定,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權利不受影響。
 軍事發言人室並表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修正案,經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總統公佈,修正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讓原訂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的申請補償金期限,能延長到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