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原訂申請期限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該條例修正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申請期限再延長六年,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終止。連江縣政府民政局表示,尚未完成申請者,可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需於國防部正式通知受理時開始作業。
國防部表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修正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經總統公布,修正案規定申請期限由原訂之二年(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再延長六年,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尚未提出申請者,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其權利不受影響。
該條例第一次規定的申請期限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當時地方政府亟力宣導,大部份案件均已提出申請。根據統計,連江縣政府共受理了一九五件申請案,目前為止,審核通過並實際取得補償金的案件約五十三件。
國軍軍事勤務損害補償申請展延 民政局:俟國防部正式通知後受理
- 200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