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近年來鄉親對於節稅觀念逐漸普遍,其中許多為人父母者,運用每年贈與資金予子女,作為將來子女置產之資金來源,是最廣為利用的節稅方式之一;但是,許多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贈與稅時,常誤解免稅額計算方式,以導致要補稅及受罰情事。
該處指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本人」為計算單位,且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次數或受贈人之人數,贈與人「每人每年」免稅額只有一百萬元,而非「每名子女」一百萬元。
服務處特別提醒,父母贈與資金予子女時,不論受贈子女人數多寡,其父或母同一年度贈與總額若超過一百萬元之免稅額時,即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又受罰。
稅務導覽/贈與稅 每人每年僅一百萬免稅額
- 200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