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機車租賃業者須強制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定型化契約 違反規定將處以罰鍰

  • 2019-12-12
 【記者馮紹夫報導】機車租賃業者注意!連江縣政府提出《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之3及第27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從事機車租賃業者須強制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定型化契約,違反規定將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修正案在本屆議會議案審查中通過。縣府法制室指出,法案經中央審查通過後正式實施。
 針對連江縣機車租賃衍生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問題,縣府提案「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之3及第27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於縣內從事機車租賃業者應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第5條之3);機車租賃業者若未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經通知未限期改善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或消保官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規定,(修正草案第27條之1)。
 目前修正草案已獲議會通過。縣府法制室指出,由於修正法案帶有罰則,需經過中央審查同意後實施,正式實施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