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尚未提出申請者,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縣政府提出申請。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表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會審核通過補償九十六案,發放補償金計新台幣九千五百八十五萬元,現已展開補償金發放作業,申請人應於收到公文後二年內,依支付證明背面說明,攜相關文件到居住地的國軍財務處領取。
軍事發言人室指出,台灣地區人民從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金門、馬祖地區延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日。
軍事發言人室表示,申請人有任何問題,除洽詢當地縣市政府外,可逕向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秘書處詢問。電話:○二-二三一一四○四八;或查詢國防部網站,網址:www.mnd.gov.tw。
軍事勤務傷亡補償申請展延 96年11月底前提出申請
- 200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