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馬相關規定變動 新制配偶居留較寬鬆 親屬趨嚴謹

  • 2004-04-02
 【本報訊】大陸地區人民來馬相關規定有異動,新制度在配偶方面較以往寬鬆,但在親屬部分則趨嚴謹;入出境管理局表示,新制度已自今年三月一日起實施,請「台灣地區人民配偶」及「台灣地區人民親屬」注意;主要變動如下:
 一、台灣地區人民配偶:
 -結婚登記:通過面談,入境後持憑證入出境許可證及海基會驗證後之公證書辦理。
 -探親團聚:可申請團聚,停留期限六個月,每次延期六個月,總停留期限二年。
 -依親定居:結婚滿二年或生產子女者,可申請依親居留,期限二年,每次可延期一年,發加簽證。
 -長期居留:依親居留滿四年,而且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可申請長期居留,期限三年,每次延期二年六個月,發多次證。可在台工作,免申請工作證。
 -定居:長期居留二年,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定居,在台設戶籍。
 二、台灣地區人民親屬:
 -探親:父母、子女;其子女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台長期居留期間;停留期限一個月,可延期一個月,每年最長二個月。
 -探病:二親等血親、配偶;其子女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台依親居留期間,因患病或受傷而有生命危險者,停留期限一個月。
 -延期照料:停留期限六個月,可延期六個,每次最長停留一年。
 -奔喪:二親等血親、配偶,死亡未滿六個月;停留期限一個月。
 鄉親若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新制度有不了解之處,可逕電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馬祖服務站詢問,電話二三七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