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自來水廠針對昨日(六日)坊間刊載運水疑雲重重乙案提出鄭重說明,自來水廠表示,均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作業規定程序辦理。
自來水廠引據之相關法令如下:
一、契約規範內容:
A、投標須知第四十七條第六款:「廠商應至少有艘可承載運送自來水,保證開船設備完善,人員齊全,且在九級風(含)以下能維持安全航行,並可靠泊馬祖地區各港口之船舶。」
B、第七款:「廠商必須自認有能力自船上及自備動力設備輸送水至馬祖南竿勝利水庫。」
C、第五十四條第七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D、第十二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二、政府採購法:
A、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B、一○二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C、一○三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 違反契約規範及採購法:
A、採購契約第八條履約管理第十款「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B、第十一條保証金第三款第四目「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份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份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以發還。
C、採購法第十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第十二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依相關條文釋示,廠商未履行合約者,應予終止或解除契約,該廠商雖曾藉港口淤塞、無法停靠及改裝貨輪仍需時日等藉口,惟依法並不成立,擬不予回應,屆時自當依法行政,為釋眾疑,特將相關合約執行之依據條款予以敘明。
目前馬祖各水庫有效蓄水量,勝利水庫呆水位、珠螺水庫1381噸、儲水澳上壩5173噸、儲水澳水庫10849噸、津沙水庫2502噸、津沙一號壩1240噸、秋桂山水庫3274噸。南竿地區供水量約只可再供應八天,用水相當吃緊急迫,自來水廠表示,運水計畫自來水廠比民眾還要急、還要重視,若未於水庫用水用盡前,運水來馬,對於民生層面影響至鉅,馬祖將進入無水可用的窘境,因此自來水廠將在法令規定內,全力以赴完成運水任務。
自來水廠:運水作業一切依法辦理
- 2004-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