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財產交易損失 得於所得稅中分年扣除

  • 2004-12-17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呼籲,鄉親若有財產交易損失,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出售時及再購買時房屋之交易契約書影本及資金支付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而交易損失額可分年扣除,請鄉親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服務處指出,今年綜所稅申報期間,有不少鄉親打電話查詢關於申報扣抵財產交易損失之相關規定及如何申報等問題;該處表示需檢附充分相關資料,而且每年度之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如果本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可以在後三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例如某甲在九十二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十萬元,另有財產交易所得七萬元,那麼某甲在九十二年度就可以先申報扣除損失七萬元,使財產交易所得為零;而另外的損失三萬元,可以在九三年到九五年之間,在有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