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昨天表示,在兩岸未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前,人民幣還不能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
劉德勳在陸委會記者會中指出,由於民眾對現行規定不清楚,因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台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以求明確。目前對中國所發行貨幣的管理,依據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僅允許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得在財政部規定的人民幣限額內(人民幣六千元),攜帶進出入台灣地區。
他表示,「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台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主要內容是明定可攜帶限額內人民幣,進出入台灣地區,但未經許可不得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如果有上述情事,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大陸地區發行的貨幣,應移請海關依法沒入。
兩岸貨幣機制尚未建立 陸委會:現階段人民幣不得買賣或交易
- 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