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陸委會委員會議日前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草案)」,以及財政部所提「人民幣非法交易案移交海關處理作業要點(草案)」,建立人民幣在臺灣非法進行交易及兌換之處理機制。
陸委會表示,目前對人民幣之管理,依據兩岸條例規定,僅允許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得於財政部規定之限額內(人民幣六千元)攜帶進出入臺灣。在兩岸未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前,人民幣尚不得在臺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為求明確,由金管會訂定辦法,俾利遵循。根據前項辦法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得在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但未經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同時,明定違反第二條但書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應移請海關依規定沒入。
人民幣處理機制通過 未經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交易
- 200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