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使用執照建物得依法申請水電 一月六日生效

  • 2005-01-04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公告「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凡未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但符合其他迫切民生需要等條件,得依該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該辦法於公告後三天(一月六日)生效。
 為解決眾多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用水用電問題,縣府擬定「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並經縣務會議通過,凡符合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妨礙都市計畫發展或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其他迫切民生需要之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及本縣實施建築物管理或都市計畫前完成的建築物,得依該辦法申請接用水電,申請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檢具申請書及門牌證明向各鄉公所申請核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