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南竿鄉成立托兒所分析評估報告(下)/文:連江縣政府

  • 2005-03-17
 (續昨)二、競爭力:公辦民營的經營方式,不必接受政府過多法規的限制,故其經營較為自由和靈活,因此也比較能夠表現更好的績效,一旦績效提高,相對的其競爭力也會隨之增加,以此而論,公辦民營的托兒所要比一般的公立托兒所更有競爭力,處在當今激烈競爭的時代裡,任何國家或企業界都相當重視其競爭力;托兒所本身亦不能忽視競爭力的重要性。
 三、革新性:公辦民營是另類的學校經營方式,本身就具有革新的意思,很容易產生新的教學方案,是故,公辦民營有助於激起新的作法。
 四、解放性:公辦民營本身具有解構的意味;也就是要打破現行的框框和窠臼,試圖建立一種新的學校營運方式和學校文化,同時建立一個新的專業權威和文化,激起大家一起追求有效能力的學校而努力。
 五、彈性化:公辦民營托兒所可依據社會變遷、消長和幼童之需求,就現有的制度、課程和教學做一調整,不像一般的公立托兒所必須經過上級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可改變;充分展現其應性和彈性的特性,在快速變遷的社會裡,的確有其實質的價值。
 伍、公辦民營之缺點
 一、造成另一種教育機會不公平:一般而言,商人在商言商,不易見到成效者,無利可圖或特殊教育,如過動兒、發展遲緩兒等早期療育設備私人較不願意投資,造成另一種教育機會之不公平。
 二、利潤獲得重於教育目標達成:公辦民營較為人所詬病者,可說是過於重視利潤的獲得,也因而忽略教育目標的達成,換言之,較重視短期的利益,忽視長期的目標,可是教育的成效又很難在短期內可看得出來。
 三、民間投資意願較弱-因政府人力財源有限,公辦民營托兒所端賴受托民間機構自力投資經營,並自負風險評估,在在需要財力健全者,故較乏投入意願者。
 四、基於資源合法共享,礙於避免圖利他人起見,除由政府提供土地建物設備,受託單位必須以收取學雜費用之自給自足負擔方式,負責土地房舍之場地租金等有關投資經費,獲利空間實在有限,在其仍需承擔可能盈虧風險下,民間業者自然多裹足不前。
 陸、結語
 公設民營托兒所的目標係以自給自足之方式辦理,其收費標準絕對係以維持該所合理、正常運作的成本計算後,平均由每名就托幼兒來分攤,絕對不以營利為目的。
 「公辦民營」的模式,在享有局部經營優勢的同時,家長、業者、政府也不要忽略它將承擔的責任與限制,公辦民營托兒所享有比較低廉的場地租地、開辦經費的補助,比起一般私立園所必須負擔居高不下的房屋租金、及前期的開辦費,確實減輕不少經營上的財務壓力,但是除此之外,一切的費用支出包括最大比例的人事費用一律以自負盈虧的方式辦理,公辦民營托兒所一樣必須努力準備各項設備器具的損耗折舊、人員的退休撫恤等基金。因此家長需要瞭解,公辦民營托兒所無法比照公立托兒所的收費標準;承辦者也應該珍惜經營機會、發揮效率、實現理想的托育環境;而政府則在減輕財政、人事負擔的同時,仍無法卸下管理督導的責任。
 由於公辦民營托兒所屬於政府委託辦理的特性,在配合政府推動托育相關政策上自然是責無旁貸,有利於政府發揮整體的規劃效果。例如:低收入戶子女、發展遲緩兒童、特殊需要幼兒優先就托等,雖然這些收托方針在承辦之初都已取得共識,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這樣的政策在私立托兒所並非強制實行的,此外,如教保品質的努力提昇,除了爭取家長的信任之外,在相對較小的營運壓力下,公辦民營托兒所對於理想的托育實踐,也應該被賦予較多的期待與責任。其他如行政財務透明化,一切收費必須申報核備後方可實施等,亦是公辦民營托兒所經營有別於私立園所的特性。
 公辦民營托兒所為了配合政府的督導,除了托兒所評鑑之外,更換委辦契約的續約評鑑是公辦民營托兒所必須接受全面性的體驗;而定期的年度業務報告、年度計畫、設備盤點、或是不定期的提供收托人數、財務狀況報告等查詢資料等都是我們應盡的義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