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易惹紛爭 合建分屋開立憑證多注意

  • 2005-04-03
 【本報訊】地區民間近年大興土木,各類住家建物如雨後春筍、欣欣向榮,而且以合建居多,不過其中卻有不少鄉親在合建分屋時,因不諳法令,而遭補稅送罰;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提醒鄉親,地主與建方要密切注意,有相關問題可以來電洽詢,電話:二五八六一。
 該處表示,關於地區盛行的建方(提供資金)與地主(提供土地)合建分屋,建方換出房屋之時點應如何認定,及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之時點如不一致,應如何開立憑證乙案,徵納雙方常有爭議,特提出說明如下:
 一、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方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二、合建雙方如未同時換出房、地者,應分別於房屋或土地之換出日起三日內依規定開立憑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其後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先換出者為低時,後換出之一方應從高按先換出者之時價開立憑證;至於先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後換出者為低時,先換出者應於後換出之一方開立憑證時,就差額部分補開立憑證。
 三、建方或地主如將其應分得之房地銷售與第三人,係另一契約行為,其屬應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就其出售所分得之房地部分,依相關規定開立憑證與買受人,不得以尚未換入土地或房屋而拒絕或延遲開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