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符合相關條件 免納所得稅

  • 2006-03-15
 【本報訊】加班費是否需要納入所得稅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就可免納所得稅;舉例來說,一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的累計已加班時數為四十九小時,依規定其中四十六小時的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四十六小時的三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若員工在國定假日又加班八小時,只要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則八小時的加班費也可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可分三個部分,只要是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就可免納所得稅。另外,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也可免納所得稅。
 不過,該處也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至於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工作獲得的加班費,只要金額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標準範圍內,也可免納所得稅,且加班時數可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