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為針對部分機車租賃業未落實機車租賃相關規定衍生消費糾紛,連江縣政府日前增修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三規定,明定機車租賃業者於出租機車給消費者時,應與承租人訂定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機車租賃業者若未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依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通知未限期改善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或消保官得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議會審議通過的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日前並經行政院同意備查,並由縣府公布實施。
消保官張龍德提醒業者及消費者,租賃機車時雙方務必要簽訂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才能有效維護雙方權益。消費者在取車時也應先檢查車況,甚至拍照存證,這樣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機車租賃業者應與承租人簽訂定型化契約 違者罰!
-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