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為管理資訊休閒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係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及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連江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資訊休閒業者應禁止未滿十五歲之人進入其業營業場所。但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者,不在此限。
-資訊休閒業者應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或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或週六、例假日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進入其營業場所。
-資訊休閒業提供之網站內容有暴力、血腥、裸露人體性器官、描繪性行為或其他有妨害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情形者,應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打玩。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
二、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營業時段或禁止規定。
三、不得涉及賭博、妨害風化(俗)或其他犯罪行為。
四、不得提供盜版或下載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遊戲。
五、不得有兌換現金或提供其他獎品之行為。
六、不得提供開分、押分、倍數等押注性之遊戲軟體。
七、不得裝設具開分、計分或積分等相同功能之電腦控制器或計數器。
八、不得於營業場所設置包廂。如須使用隔屏,應採活動或開放式之隔板施作。
九、營業場所遊戲區不得吸菸,並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十、營業場所二氧化碳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之下。
十一、營業場所室內十五分鐘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dba),瞬間最大音量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分貝。
十二、營業場所內照明應保持在三百燭光以上。
十三、營業場所應標示消費者應定時讓眼睛休息及起身意旨之文字、圖畫或警語。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資訊休閒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教育、民政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連江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摘要/連江縣政府建設局提供
- 200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