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陸委會96年4月20日函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美幣10萬元以下者,不再限制必須係福建台商,且出口貨物亦不限於是否為台商自用,依該項規定自即日起海關處理小三通出口貨物通關時,僅需查核貨物是否與申報相同及有無違反其他規定(如檢疫、檢驗等)後即予放行裝船出口。
有關小三通出口貨物自馬祖運往大陸地區通關之規定,依經濟部96年以前規定,必須具備經濟部登記有案之福建台商資格,且須台商所需自用原物料之限制,同時亦應檢附台商自用切結書並經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公會之證明,造成中小企業台商裹足不前,致有部分台商乃利用外島地理優勢、運費低廉及省略報關之程序,未依規定程序向海關辦理通關。
在實施小三通6年多以來,已有相當經驗,縣長陳雪生、議長陳振清、立委曹爾忠及地方議員等民代利用多層次管道反映,建議放寬小三通實施之規定。經濟部爰於96年1月17日以經貿字第09602621050號公告,放寬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美幣10萬元以下者,可免附自用切結書,惟對於福建台商之資格及台商所需之原物料之規定,是否放寬並不明確,嗣經海關報請關稅總局轉請經濟部陳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業經陸委會96年4月20日以陸經字第0960006490號函核示,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美幣10萬元以下者,不再限制必須係福建台商,且出口貨物亦不限於是否為台商自用,對於馬祖小三通貨運是一大利多。依該項規定自即日起,海關處理小三通出口貨物通關時,僅需查核貨物是否與申報相同及有無違反其他規定(如檢疫、檢驗等)後即予放行裝船出口。
至於出口貨物離岸價格逾美幣10萬元以上者,仍需檢附福建台商切結書,且該切結書中所載「供公司生產自用」之認定亦大幅放寬,凡台商為提供產銷服務所涉相關活動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亦均得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出口。
馬祖海關發佈消息說,前開小三通出口貨物通關條件之放寬,本單位配合便捷處理。
海關:小三通貨物出口 配合便捷辦理
- 200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