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緊急救護法修正草案 離島傷病患轉診更獲保障

  • 2007-06-11
 【本報訊】立法院六月八日三讀通過「緊急救護法修正草案」,有關離島權益部分包括未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離島偏遠地區緊急醫療救護之需要,得會同有關機關規劃設置救護直昇機停機坪,以應不時之需;修正緊急醫療救護範圍,包含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轉診;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應採取獎勵措施。
 緊急醫療救護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迄今,其間歷經三次修法,此次修法主要鑑於九十四年台北市發生邱姓女童不當轉診及九十五年三月台中縣救護車司機靠行載送病患致死等事件,顯示國內緊急醫療救護體制未臻完備,故再次擬定相關修正草案。
 此次修正條文跟離島居民醫療權益相關者,包括緊急醫療救護範包含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轉診;為因應離島偏遠地區緊急醫療救護之需要,得會同有關機關規劃設置救護直昇機之停機坪;對於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應採取獎勵措施等。其他重要部分還包括將醫院急救能力分為輕、中、重三級,還要專責處理重大外傷、心血管、腦血管等急症,責任醫院未來不可把重症患者當成醫療人球往外推;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救護醫療,以增進調度救災之能力。
 離島地區醫療資源與本島自然不能等同而語,修正條文之美意,仍有待主管機關之確實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