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九十六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因應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依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則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機車於每二年換發行車執照一次徵收二年。
九十六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為本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本期開徵筆數為一千七百五十四筆,繳費通知書已於日前全部郵寄車輛所有人,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於七月三十一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監理所特別呼籲車輛使用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可儘速在上班時間以電話通知補單,電話:0836-22694,或至各公路監理機關補單繳納。
自用汽車燃料費開徵 月底前繳納 以免受罰
- 200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