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三條業經交通部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發佈,增訂第二項有關汽車駕駛人因醫療特殊情形,經醫療機構證明確實無法繫安全帶可供使用者,得不適用應繫安全帶之規定。
日前有洗腎病友反映,繫安全帶可能壓迫導管傷口,但不繫又讓他們常被員警取締開罰,一張罰單一千五百元,高速公路罰單從三千元起跳,每月開車往返要承受洗腎之苦,還要被罰交通違規,苦不堪言。
交通部指出,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內政部警政署就通函各執法單位,若遇到類似狀況,只要當事人出具相關醫療證明,就可不舉發或撤銷,或由裁決機關依相關規定免罰。洗腎病患及民意代表認為,取消裁罰的舉證程序繁雜,與其事後銷案,為何不事前免罰,堅持要求交通部應修法明定排除條款。
交通部指出,「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此次第三條修正通過後,洗腎、接受胸腹部手術、置入特殊醫器材或移植物,或其他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不適合繫安全帶者,或沒有合適安全帶可供使用者,均可不繫安全帶上路。
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辦法修正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 可不繫
- 200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