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雇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此外,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係屬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之規定計算所得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國稅局: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 200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