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些新規定、新措施,該會特別提醒各政黨、有意參加立委選舉的候選人以及選民多加注意。
中選會指出,立法院於本月六日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三讀後,送請總統公佈實施,並於昨天九日生效;此次修正與政黨、候選人及選民影響較大部份包括:
一、大學以上學歷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二、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三、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四、舊選罷法有關違反選罷法須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之程序始得處罰之規定,新修正的選罷法已修改為不須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之程序,只要有違法行為即可處罰。
五、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 中選會提醒參選人注意新規定
- 200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