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受理推薦

  • 2008-01-03
 【本報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九十七年遴薦時間到二月一日前,由各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審議。行政院並已行文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依分配名額提出遴薦。
 九十七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分配遴薦名額方面,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二至四人。臺灣省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各一至二人。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及臺灣省各縣(市)議會各一人。其餘各主管機關各一至三人。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同要點第五點規定略以,行政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未曾依這項要點獲選者為優先。
 有關遴薦方式,應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辦理所屬模範公務人員選拔;選拔結果暫不公布及表揚,並就其中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核定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行政院將依表揚要點表揚;未獲選者,則由各主管機關併機關原選模範公務人員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