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臨時人員即起適用勞基法

  • 2008-01-11
 【本報訊】為進一步落實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政策,保障受僱者合理勞動條件權益。行政院勞委會業已完成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檢討,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六萬九千餘人。
 為增進公部門各業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並詳盡說明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工資、工時制度及勞工退休制度,俾使臨時人員瞭解自身權益,並降低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可能衝擊及影響。勞委會特別提供「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宣導手冊」、「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等宣導資料,歡迎民眾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參閱。
 另外,為加強說明勞動基準法令,解答相關疑義,也將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中全國分區辦理「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共六場次,歡迎公部門各單位人事、會計人員及臨時人員報名參加。公部門臨時人員如有勞動條件疑義,可向服務單位人事部門或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科、處)及勞委會網址查詢。
 此外,為主動關懷公部門臨時人員就業權益,提供勞委會輔導安置之服務窗口如下:
 1.勞動條件服務窗口(聯絡專線電話:02-8590 2725至8590 2727三線;傳真:02-85902441),提供法令諮詢管道。
 2. 就業服務窗口(聯絡專線電話:02-8590 2606;傳真:02-8590 2441),提供非志願性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