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 縣選委會:禁止攜帶手機、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 2008-01-12
 【本報訊】今天是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投票日,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特別提醒選民鄉親依照選罷法規定投票,尤其是禁止攜帶手機、攝影器材入內,關機也不行,投票前由入口工作人員統一保管,投完票後交還,提醒前往投票的民眾密切配合。
 縣選委會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來函補充有關執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禁止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之補充作業規定,提醒選舉人及規定陪同之家屬避免觸法及減少投票所紛爭,並由選務作業中心於投票通知單適當位置,加蓋「禁止選舉人及規定陪同之家屬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等文字之章戳。
 縣選委會也指示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另指定管理員一人於投票所入口處,告知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如有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者,請選舉人或陪同家屬將手機或攝影器材暫請他人代管或交由投票所工作人員代為保管。
 投票所保管時以投票所準備之標籤紙,依上開物品所有人之身分證,填上所有人姓名,並黏貼於上開物品後,置於放置籃保管,於選舉人或陪同家屬投票完畢走出投票所驗明身分後發還。投票所及開票所應用物品清單應增列「手機或攝影器材放置籃」及「黏貼手機或攝影器材標籤紙」。
 縣選委會表示,上述規定除已宣導選舉人或陪同家屬知曉,切勿違反規定,各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也將確實執行,避免產生投票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