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選委會:十日內受理申請選舉人名冊查閱

  • 2008-01-13
 【本報訊】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完成投票作業,縣選委會表示,依今年新規定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申請選舉人名冊查閱作業要點」,自今天起十日內,縣選委會可受理選舉人及候選人申請投開票所投票當天之選舉人名冊查閱,逾期恕不受理;主要規範如下:
 一、申請人之申請程序及應備證件:以選舉或候選人為申請人,向縣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
 二、委託人數: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每一候選人之受託人以一人為限,並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核對。
 三、查閱範圍:選舉人查閱選舉人名冊,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本人資料為限。候選人或其受託人得查閱所屬選舉區所申請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但經查閱之選舉人名冊不得再申請查閱。
 四、查閱行為之限制:查閱人查閱選舉人名冊時,不得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以其他方式做成紀錄,亦不得將選舉人名冊塗改、汙染、撕毀等其他致變更或毀損選舉人名冊內容之行為,且不得將選舉人名冊攜出查閱場所,違者監督人應予以制止,不服制止者得禁止其查閱,並登記於查閱紀錄,必要時得報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五、申請人及查閱人之保密義務:申請人及查閱人於查閱前應填具切結書,承諾就查閱內容除有法定正當事由外,不得對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