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中心97年多元就業計畫執行單位主要規範/連江就業服務台提供

  • 2008-01-16
 用人單位:
 一 、計畫核定後兩個月內製作吊牌、上工人員名牌宣導摺頁。
 二、計畫期間:用人單位須明確告知計畫起訖日,進用第一日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未能參加勞工保險需為其加保意外險。
 三、用人單位依法辦理扣繳稅款,並由進用人員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應於至少十日前預告進用人員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並予以輔導推介至其他工作:
 1.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2.用人單位主動終止、被終止計畫案時。
 3.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
 1.對進用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2.不依規定給付工作津貼。
 3.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六、用人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報經勞委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調整進用人員之工作項目或工作地點等,不得調配進用人員進行逾越原核定計畫內容。 
 上工人員:
 一、進用人員工作期間須接受用人單位之監督指揮,按時簽退到並確實填寫工作日誌,及配帶工作證。
 二、工時:每月工作日數以不超過二十二日(176小時)為原則,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用人單位於必要時,調整每日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惟須經進用人員同意,並於用人單位監督管理之下工作。
 三、請假事項:須填寫請假單並經同意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除公假及公傷病假外,其餘之假別皆不給薪。請公假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前項公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上開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請假。
 四、進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1.提供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用人單位填寫不實資料或文件。
 2.於工作時間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則之宣告確定,而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5.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6.工作期間內,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
 7.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五、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單位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六、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要求轉換至其他單位(臨時工作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亦不得因進用終止或期滿,對用人單位請求資遣費,亦不能申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