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使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接受適性特殊教育,落實特殊教育延伸至3歲政策,符應及早入學與及早教育之理念。教育部將自98學年度(98年8月1日)起針對4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於公私立幼托園所(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提高其教育補助費用,以滿足身心障礙幼兒就學需求。
98學年度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凡符合補助條件,並於截止期限鍵入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者,依下列補助基準補助之:
(一)滿4足歲(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
1、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就讀一學年補助6,000元。(本學年度新增補助)
2、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一學年補助15,000元。(原補助10,000元)
(二)滿3足歲(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一學年補助10,000元。
(三)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之身心障礙兒童,滿5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機構者,或3足歲以上未滿4足歲者:
1、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一學年補助5,000元。
2、就讀私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一學年補助20,000元。
教育部表示,各縣市政府辦理獎勵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及核發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時,應依規定時程,將符合申請資格人數資料於截止期限鍵入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第1學期98年10月31日前截止;第2學期99年3月31日前截止。
同時,為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凡招收經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之幼托園所(機構),應提供轉銜通報、鑑定安置、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等學前特殊教育,以符應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及特殊教育法之政策規劃,期能加強發掘學前特殊幼兒,提供適性教育環境,讓學齡前之身心障礙幼兒獲得全面性的教育安置,滿足身心障礙幼兒受教權益。
四歲身障兒就讀幼托園所 98學年度擴大補助
- 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