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縣府七月三十一日召開「研商小三通貨物中轉相關事宜」會議,主要為回應經濟部國貿局小三通貨物中轉變革提出地方意見,會中做成建議如下,包括台灣貨品輸出至大陸,按台灣海關相關規定,但經馬祖仍依小三通規範辦理;另外,馬祖與金門可與本島採取一致性之大陸貨品輸入標準,但如有專項之貨物需求,需依專案程序報核進口。
根據經濟部國貿局小三通貨物中轉相關事宜所提出之三項討論事項,發文金、馬、澎地方政府於文到兩週後提供具體意見以供研議,縣府三十一日召開「研商小三通貨物中轉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三項主要討論事由包括:第一、台灣貨品經金馬澎輸出至大陸於台灣港口報關、查驗,但仍在小三通結關一節,此方式對碼頭相關行業的衝擊;第二、現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26條之廢止;第三、現行金馬澎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有992項非台灣准予輸入品項,是否主張可與台灣採取一致性之大陸物品輸入標準。
由於貨物直航將成為事實,因此各單位積極進行準備工作,針對台灣貨品進入大陸是否需在馬祖裝卸貨品檢查,影響生計一事,會議中討論甚多。而會議由建設局長王詩乾主持,法制、觀光大陸事務課、財政局、交通局、港務處及金馬船務代理公司均派代表出席。
歷經冗長的討論後,做成的決議為,台灣貨物出口至大陸依台灣海關規定,但經馬祖則依小三通相關規範辦理,讓問題單純化;另外,針對金門、馬祖是否與台灣本島採取一致性的大陸貨品輸入標準,由於現行金馬澎准許輸入大陸之物品,有992項屬非台灣本島准予輸入品項,若未來朝一致性辦理,由於多數不具經濟效益,馬祖與金門意見一致,同意朝與台灣一致性的輸入標準,但必須在如有專項之貨物需求,可依專案程序報核進口的前提下,以免影響少數地區真正需求項目的合法進口。
至於是否廢止現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26條,在前項前提通過下,方有廢止適用之必要。
縣府召開研商小三通貨物中轉相關事宜會議
- 2009-08-02
縣府三十一日召開「研商小三通貨物中轉相關事宜」,同意馬祖與金門可與本島採取一致性之大陸貨品輸入標準,但如有專項之貨物需求,需依專案程序報核進口。(圖/文:劉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