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關於選舉期間候選人或政黨為親自簽名之不實文宣(黑函)應如何處理?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候選人印發以為自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違者,選舉委員會應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處罰。
如該宣傳品同時涉有違反同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因該罪屬公訴罪,檢警機關應依法主動偵辦。
若有旨揭行為,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處理。
選舉知識家/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提供
- 200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