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選舉假遷戶口真投票犯罪案例
為選舉「假遷戶籍真投票」是犯罪行為,刑法「虛偽遷徙戶籍」妨害投票罪開跑刊法增訂「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46條第2項)
假遷戶籍真投票,即為支持特定候選人而遷徙戶籍、在投票日前四個月遷入,列入選舉人名冊、沒有居住的事實、 使候選人的得票數、投票數、選舉人數、投票率發生不正確的結果。如果您是已為選舉虛遷戶籍怎麼辦?最好將戶籍遷回實際居住之處所、不要去投票,如果想去投票請依選罷法規定有繼續居住的事實。
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之案例:李○○原設籍居住臺北市,於民國93年8月將戶籍遷入連江縣南竿鄉,但實際仍居住在臺北市,致使連江縣南竿鄉戶政事務所及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於94年辦理「連江縣第4屆縣長、縣議員暨第8屆鄉長選舉」時,誤認李○○已於投票日(94年12月3日)前1日在該戶籍所在地之選舉區連江縣及南竿鄉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並公告李○○取得該次選舉之選舉權,詎李○○接獲投票通知單後,明知實際未居住於該戶籍地址,因虛報遷入戶籍而取得該選舉區之選舉權,如前往投票將影響選舉結果之正確性,竟仍於投票日前往該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致使該次縣長、縣議員暨鄉長選舉之投票總數及投票得票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案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肆個月,得易科罰金。
為了鄉親情誼「假遷戶籍真投票」被判罪不合算,以判處三至四個月有期徒刊,並得以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易科罰金為例,三個月至少就要易科罰金九 萬元以上,四個月更要易科罰金十二萬元以上,絕對是不合算的。
選舉知識家/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提供
- 200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