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部分規費調整修正案 99年1月起施行

  • 2009-12-29
 【本報訊】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2月17日通過「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及「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98年12月底發布,99年1月起施行。
 移民署表示,依規費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定期調整規費。此次規費調整主要項目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200元,調高為300元。
 二、單次入出境證件(含加簽):每件新臺幣400元,調高為600元。
 三、2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800元,調高為1,000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因採用IC晶片卡成本增加,每件新臺幣400元調高為1,000元。
 五、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1,000元,調整為如持停留簽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申請者,另加收新臺幣2,200元。
 六、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600元,調高為1,300元。
 七、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600元,調高為900元。
 八、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200元,調高為300元。
 移民署特別表示,98年12月底移民署已收件審查的案件,將維持原收費金額,近日內有申請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時間,於12月底前完成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