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以落實還地於民專案報告/報告人:縣長楊綏生

  • 2010-05-26
 議長、副議長、各位議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綏生奉邀就「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以落實還地於民」議題作專案報告,首先對 貴會就馬祖土地問題之關切表達感佩之意,以下謹就馬祖地區辦理地籍整理經過、現有土地測量、登記問題及其處理情形、目前未登記土地工作量及預定辦理進度、因應內政部專案會議新增之工作、近期重點工作成果與結論,向大會提出報告,尚祈諸位議員先生女士不吝指教。
 壹、馬祖地區辦理地籍整理經過:
 一、民國65年完成全縣約十分之一土地總登記,筆數約9500筆。
 二、民國82年7月起實施馬祖地籍航測計畫,計畫內容包括地籍圖重測及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
 (一)民國83年2月起公告受理未登記土地測量申請案件。
 (二)民國85年完成東引鄉、莒光鄉地籍圖重測。
 (三)民國86年公告莒光鄉土地總登記。
 (四)民國87年完成北竿鄉地籍圖重測、公告東引鄉土地總登記。
 (五)民國88年公告北竿鄉土地總登記、88年完成南竿鄉地籍圖重測。
 (六)民國89年公告南竿鄉土地總登記。
 (七)民國91年6月20日公告各鄉無主土地,為期一年,並同時受理異議及主張所有權登記。
 三、民國83年5月11日總統公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並自同年5月13日開始實施。
 四、民國89年公告各鄉補辦65年土地總登記,針對65年因公告受理期間不足之程序瑕疵補行公告,並受理案件。
 貳、馬祖地區現有土地測量、登記問題:
 一、逾登記期限未聲請登記,致依法登記為國有。
 二、土地總登記或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受理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案件,遭國有財產局或軍備局提出異議。
 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公布實施前(83年5月13日前)受理之未登記申請案件,經行政法院判定無該條例之適用。
 四、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案件,因無占有事實、占有時效中斷或四鄰證明所載內容與現況不符等,致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參、問題處理情形:
 一、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一年),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採強制登記主義,故於土地法訂有土地總登記期間,及無主土地公告一定期間仍無人提出異議,即登記為國有之規定。本案經內政部於96年10月31日函示,已完成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程序,並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應不再受理主張權利與補辦登記,有關民眾忽略申請土地總登記,致喪失土地權益之情形,如建有房舍者,可循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辦理。為根本解決此問題,本府已於4月16日將本議題納入增訂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報部研議中,期能另訂特別法使原應取得土地之人民,有再次向國家要求取回土地之權利,尤其是對該土地有事實上管領之人民,如自用住宅為其所有,但土地卻被登記為國有之情形,不僅保障其權益,更避免將來會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在未修法或另訂特別法前,已透過國產與地政業務聯繫會議,協調國有財產局於98年11月起不定期派員,蒞馬設置臨時服務櫃台,就民眾有關國有地申租、申購、開發利用、占用處理、登記異議等問題,提供服務,截至目前為止,分別在本縣地政事務所及北竿鄉公所等處提供定點服務5次,參加民眾26人,計受理申租(購)案件8案、協議分割1案。(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