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以落實還地於民專案報告/報告人:縣長 楊綏生

  • 2010-05-27
 (續昨)二、未登記土地申請案件,經本縣地政事務所審查、公告,軍備局及國有財產局仍於公告期間以登記申請人所主張占有事實與現況不符,並套繪施工前地形圖,原土地可使用情形亦與四鄰證明所主張占有事實不符等理由提出異議,不僅造成調處案件激增,亦阻礙民眾順利取得土地所有權。目前是類案件達7百餘筆(持續增加中),將陸續依規定由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中。本府鑑於權利糾紛案件激增,業與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協調,在調處前配合實地現勘,如申請土地在公共設施範圍外並有占有事實案件,將配合調處委員會裁處,不再提出異議。
 三、有關安輔條例公布實施前受理之未登記申請案件,無論是行政法院判決、訴願委員會決定或登記機關之審查標準,均無該條例之適用;行政院依據曹爾忠立法委員質詢及本縣「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為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成果,組成「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分別於98年11月及99年1月11日召開專案會議,綏生亦親自參加該會議討論,在本府極力爭取下,終於獲得重大突破,於第2次專案會議時作成決議: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
 四、前項成果,僅解決部份的土地問題,馬祖地區最大宗的土地問題在於安輔條例14條之1以外之未登記土地,因本縣未登記土地案件均為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案件,民眾無法順利取得或登記土地所有權的原因,大部份乃在於不符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要件,亦即缺乏占有事實,針對此問題,本府委外之「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為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參考已廢止之安輔條例條文,加入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將人民「無占有事實」之舉證責任交由軍方或政府機關;或者於人民符合特定之資格或條件(例如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的情形下,即推定人民有占有之事實,若有不符該等資格或條件再由軍方或政府機關舉反證推翻之。研擬具體法律條文,再依行政院99年4月2日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會議結論,將修法建議報請內政部研處,以期能澈底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
 肆、目前未登記土地工作量及預定辦理進度:
 一、總登記未結案件260筆,預計於99年12月31日前辦竣。
 二、無主土地登記未審案件計845筆,預定於100年6月底前辦竣。
 三、訴願中案件計137筆,依訴願決定進度賡續辦理。
 四、權利糾紛調處案件計826筆,由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排定逐案調處。
 伍、因應內政部專案會議新增之工作量:
 一、清查安輔條例公布實施前受理之測量、登記案。
 二、待辦無主土地公告之土地,先行清理是否有安輔條例公布實施前受理並需重行審查之案件後,再行辦理公告。
 三、待辦收歸國有土地,先行清理是否有安輔條例公布實施前受理並需重行審查之案件後再行收歸國有。(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