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經查本港區(白沙港)內滯留之貨物及無牌車輛,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視為廢棄物,由本處逕行委託清除,俾維護環境整潔,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7條、商港法第38條、商港法第6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點堆置物經本處勘查認定違反港區環境整潔。
二、請上開堆置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公告屆滿仍未搬移將視為廢棄物清除。
三、公告期限:115年9月4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
相關連結請至本處官網查看:mtha.gov.tw/MTIHAd/admin/Admi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