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壽廣場「鐵鍊阻止施工」事件 工務局:一個月時間限期拆除

  • 2010-10-05
 介壽村進行舊屋拆除的工程受阻,牽涉到兩個地主的紛爭和馬祖的土地問題。(圖/文:邱竟瑋)

 介壽村進行舊屋拆除的工程受阻,牽涉到兩個地主的紛爭和馬祖的土地問題。(圖/文:邱竟瑋)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介壽廣場「鐵鍊阻止施工」事件,縣府建管單位表示,該處道路用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縱使土地所有權人,也不得在上面設置任何路障、設施或建築物妨礙通行;已給予一個月時間限期拆除,逾期未拆,則由縣府代為執行。
 事件的起因是介壽廣場7-11旁屋主拆除舊屋重建,但廣場道路用地出現土地所有權人,以擁有土地所有權不准拆屋工人和機具進入,甚至拴上鐵鍊宣示主權。縣府工務局建管課昨天表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用地,縱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任何人,都不得在上面設路障、設施或建築物妨礙通行;縣府已要求限期改善。
 拴鐵鍊的這一方表示,不能接受,地主陳先生說,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他沒有意見,但他所擁有的這塊地不只有土地所有權狀,除了公共道路用地,也有一部分是商業用地,在私人商業用地上設任何裝置,應該是他的自由。
 施工受阻,昨天重新動工的另一方陳姓屋主則說,介壽廣場本來就是公共道路用地,沒有人可以限制進出,更何況他只是要蓋在自己土地上的房子,早年介壽廣場都是操場和司令台,宗親、鄰居長者都可以為證,不知道地政單位為什麼會發出土地所有權狀!
 雙方各執一詞;拴鐵鍊的一方是提出用租賃土地的方式讓工程順利進行,雙方還在協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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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私有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使用,公法上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
 二、所謂公用地役關係,係指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而成為既成道路所生之一種公法上關係(得通行公用地役地之人,僅係享受公法上之反射利益,不能謂其已享有「公用地役權」)。
 三、具體個案是否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若有爭執,應由法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