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金門電)在民國81年金馬戰地政務終止後實施徵兵制,當年63年次免兵役,金門22名64、65年次(現年35、36足歲)老役男的兵役問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本月20日撤銷國防部和內政部函規定要求他們入營服役,即認定金門縣政府核發的乙種國民兵證明書為有效,22人不必再入營服役。對於訴願結果,金門縣政府表示,內政部役政署已電告知訴願役男不必再服役,政院的訴願決定,充分重視離島役男的權益應予肯定。
內政部是在99年9月17日發出徵集令,要求金門縣64、65年次未服役役男22人於今年11月3日入伍,這些多是將近35歲才要去當「老兵」,集體向行政院提出訴願。
這起兵役問題起因於81年金馬地區終止戰地政務後實施徵兵制,這22名金門縣役男以高中時已接受軍訓、納入金馬自衛隊編組為由,爭取免服兵役;金門縣政府在91年發給乙種國民兵證明書,但國防部和內政部於92年8月19日會銜函撤銷,要求役男入營服役而引起爭議,問題延宕迄今。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20日做出的決定書指出,國防部和內政部92年8月19日會銜函的撤銷處分,並未函寄送達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訴願人自不發生效力。
決定書敘明,內政部雖於99年7月21日再發函訴願人,有依法續辦徵兵處理,徵集服役等語,實含撤銷金門縣政府所核發已訓乙種國民兵證明書之意,但顯已逾越行政程序法規定的2年除斥期間,依法即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因此,內政部原處分撤銷,以資適法。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指出,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快訊:金馬乙種國民兵證明書為有效 金門22「老」役男免入營當兵。99/10/21
- 201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