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介壽廣場路障案,地主未依縣府函文限期一個月拆除,縣府25日上午召開路障拆除行前會議,將於11月1日上午拆除路障,以維法紀秩序。
縣府表示,清查發現設置路障地號土地尚未辦理逕為分割,係屬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範圍內之部分商業區、部分道路用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道路用地不得為妨礙指定目的使用。商業區部分土地,因供公共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其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縱為私有之商業區,亦不容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或構造物,妨害交通。
縣府工務局指出,本案自9月23日地主僱工設置路障以來,縣府即已積極處理,惟基於避免激發負面情緒反應而影響此案處理流程,故縣府概括承受所有意見。
工務局表示,9月23日設置路障當日,都計建管課派員現場了解,9月24日府內開會研商確認具公用地役關係,隨即於9月27日函文土地所有權人限期一個月內拆除,10月1日地政事務所現場測量,標定商業區、道路用地之境界線,並辦理逕為分割,10月12日擬定拆除計畫及安排10月25日拆除行前會議,務使行政程序完備及順利排除路障。
縣府開會研商拆除路障計畫 11/1上午拆除介壽廣場路障
- 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