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資局呼籲:於本縣公有地及私有地上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應依規定設置圍籬

  • 2026-02-24

  【本報訊】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本府公告「於本縣公有地及私有地上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應依規定設置圍籬,以維護環境衛生整潔及防制污染情形發生。

  環境資源局於115年2月11日接獲陳情,有關北竿鄉短坡山有堆置有礙環境衛生整潔之工程材料剩餘物。當日即派員前往稽查,該情形行為認有影響環境衛生,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條第1項第11款相關規定告發,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分。

   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本府公告「於本縣公有地及私有地上堆置建材、土石、機具、雜物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圍籬以維護環境衛生整潔及防制污染:(一)實際堆置(或預計堆置)時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周界設置全阻隔式圍籬,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公尺,出入口應設置活動門、圍籬或柵欄。堆置具逸散性之建材,應覆蓋帆布或防塵網。」,故依規定要求廠商限期1個月完成設置圍籬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