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使有限空運資源能更有效運用,並確保消費者公平取得搭乘機會,交通部研提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重點在於強化連續假期疏運期間之機位運用效率,經行政院核定後,昨(27)日公告,並自115年3月9日起正式生效。
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連續假期航班退票費用調整:針對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且機票訂有逾期作廢退票限制者,原規定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10%,本次修正為得依「退票日距航班起飛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費用,最高不得逾票面價30%。交通部指出,此舉有助鼓勵旅客儘早確認行程,避免重複訂位或未即時取消,讓未使用之機位能提早釋出,提供其他有需求旅客使用,促進消費者平權與公平搭乘機會。
二、增訂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免收退票費用規定:為兼顧消費者權益,修正規定增訂旅客如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或奔喪、個人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搭機者,只要於航班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並於辦理退票時視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訃聞、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等),原售票單位得免收退票費用,使機位能於起飛前有效釋出再利用。
三、明定優待票購票及搭機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修正規定明定旅客購買及搭乘國內線優待票時,須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健保卡、護照或身心障礙證明等,以確保優待票價之合理使用。相關優待票價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等法規提供。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國內線機票前請詳閱機票使用規定;倘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搭機時,請務必於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以利辦理後續退票手續;另提醒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如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月9日起 法定連假取消機位、退票 手續費最高可收3成
- 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