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馬祖海纜判刑三個月 中國籍船長刑滿遣返

  • 2026-01-09

中國籍漁船「閩O漁60138」號漁船去年10月過失破壞臺馬二號海纜,吳姓船長服刑三個月後,昨天遣返出境。(圖:海巡署)

中國籍漁船「閩O漁60138」號漁船去年10月過失破壞臺馬二號海纜,吳姓船長服刑三個月後,昨天遣返出境。(圖:海巡署)

 【本報訊】中國籍「閩O漁60138」號漁船去年10月過失毀壞臺馬第二海纜(TDM2),吳姓船長遭連江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昨(8)日上午他服刑期滿,由海巡署會同移民署由南竿福澳港循小三通模式,強制將吳男驅逐出境至大陸福州黃岐港。

 海巡署表示,去年10月7日22時許,接獲中華電信報案稱臺馬第二海纜受損故障,隔日1時許登檢「閩」船,將船長吳O春帶回偵辦,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

 海巡署指出,吳姓船長服刑期滿後,陸委會已核准吳員出境事宜,海巡署會同移民署於8日上午9時40分,由南竿福澳港循小三通模式,強制吳員出境至中國福州黃岐港。

 海巡署表示,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司法機關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嚴格依據科學證據認定事實,落實「故意歸故意、意外歸意外」之原則。本案吳姓船長因於捕撈作業時,疏未注意電子海圖標示之海纜位置而造成損壞,法院審酌其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 ,認定為「過失」而判處3個月徒刑;相較之下,去(114)年2月「宏泰58」貨輪破壞臺澎3號海纜案,王姓船長因經調查確認為「故意」破壞我國海底電纜,最終遭重判有期徒刑3年定讞,足見我國司法獨立,且量刑標準分明。

 海巡署指出,海底電纜為我國重要關鍵基礎設施,海巡署與檢察等機關密切合作,結合科技監控與巡防能量,嚴格取締斷纜事件。海巡署強調,任何破壞海纜之非法行為,海巡署定會迅速攔停登檢並報請檢方指揮偵辦,全力守護我國海纜安全與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