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

  • 2026-01-04

    【記者王致潔報導】行政院推動「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自115年1月起,公務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須依規定完成行前申請及差勤系統登錄,並於返臺後依期限填報通報資料;同時,各機關每年須辦理定期抽查作業。另自115年7月起,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正式生效,相關違失行為將依規定啟動懲處程序。

    自115年1月1日起,公務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其中,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以及所任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或警監三階以上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上不准出境赴陸。

    另針對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與警察人員,全面實施「赴陸港澳異常或失聯通報及定期抽查機制」。各機關政風單位(或指定單位)於知悉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情形,或發生赴陸失聯事件時,須即時通報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依權責啟動後續處理。

    為落實查核,各機關每年須辦理定期抽查違法(規)赴陸港澳作業,抽查比例不得低於人員總數2%,並得視業務機敏程度及既往違失紀錄,適度提高抽查比例或擴大抽查對象範圍,防範違法(規)情事發生。

    關於懲處原則,行政院已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自11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提供各機關辦理懲處之依循。

    在赴陸部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人員,首次違法(規)赴陸記過1次,第二次記過2次,第三次(含以上)記1大過;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或警監三階以上人員,第一次違法記過2次,第二次記1大過。

    違法(規)赴陸的定義,係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如未經核准赴陸、返台後未依限通報、以及返台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事由行程等。

    至於赴港澳部分,未完成行前通報(含人事差勤系統登錄)者,第一次申誡1次、第二次申誡2次,第三次(含以上)記過1次;如赴港澳期間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或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者,第一次記過1次、第二次記過2次、第三次(含以上)記1大過。

    相關建議懲處原則,亦得供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或行政院以外機關及地方機關所屬人員,於發生違規赴陸港澳行為時參酌適用。

    行政院提醒,若違失情節重大,涉有《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職、撤職或休職之虞,亦將依法移付懲戒辦理。

    更多詳情可至陸委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查詢。行政院呼籲各機關與公務同仁齊心配合新制落實執行,在兼顧公務運作與個人權益的同時,共同守護國家整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