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院昨(21)日下午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更正分配公式錯誤,讓本島19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修正為以19縣市的總和為分母,離島3縣的統籌分配稅款即以離島3縣為分母,確保離島三縣(市)能於115年度依照立法原意,取得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百分之二點五的保障額度。
修正第16-1條分配公式,內容包括第3項第1款第1目「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加註「不含離島」;第2目「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加註「不含離島」;第3目「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加註「不含離島」;第4目「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加註「不含離島」。在第16-1條第3項第5目之2,就所得能力部分也加註「不含離島」。
離島分配公式載於第16-1條第3項第3款各目。經修法,原分配方式列明「各直轄市及縣(市)」的文字改為「離島三縣(市)」。
就鄉鎮市分配部分,據第16-1條第3項現行規定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增訂「前段規定,因修法而造成情事變更,不受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的限制」。
昨日也針對第38條之2施行日期規定部分進行修法,財劃法民國114年11月21日修正的第16條之1施行日期,溯及至114年3月21日起生效。
該案由立法委員陳雪生、陳玉珍、楊曜、賴士葆等27位立委共同提案,並獲全體委員支持完成三讀。
陳雪生表示,離島因地理條件特殊、公共建設成本高、行政資源有限,更需要中央合理且穩定的財政支持。本次修法三讀通過,讓立法精神真正落實,離島三縣(市)未來得以持續推動基礎建設、教育文化、民生服務等重要工作,強化地方發展。
立院三讀修正財劃法增「離島條款」
- 2025-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