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土地問題長期以來是地區最複雜的議題之一,主要原因是牽涉到軍事背景及歷史因素,延伸後續辦理總登記時的紊亂情況。馬祖從1956年至1992年間實施軍事管制,期間除部分土地被軍方佔用以外,未針對當地土地進行全面測量,更是導致土地登記資料不完整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直至民國82年才進行全面土地總登記,而在完成總登之前,不僅民眾無法正常辦理登記,數十年來,土地繼承或交易幾乎完全停頓。
肇因全縣土地實施全面測量及登記的延誤,難免在相隔數十年之後辦理總登時,面對更多糾葛問題,期間包括現有法制的適用,原登記地號與現況不符,繼承人數龐雜及原土地所有人與現佔有人糾紛等不一而足,其複雜程度應是我國地政史上前所未見。
連江縣政府針對此一現況,多年來不斷尋求解決方案,立法委員曹爾忠即透過立法方式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對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
此外,連江縣政府並邀請學界及主管機關共同研擬現有法律相關規定後,史無前例的引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透過解釋方式,將申請土地登記者及證人對於占有期間之年齡大幅下修及簡化申請程序。
其後復由土地總登記持續延宕,無法在安輔條例公告修正三年之內完成。立法委員陳雪生之後於「離島建設條例」中增訂第9條第6項條文;「對於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
據悉連江縣地政局預定今年底完成土地總登,期間透過立法或解釋法律解決絕大多數土地登記問題,但過程中難免仍有極少數個案無法解決的情況。而更為嚴重的是,在放寬登記條件的情況下,少數不肖者以偽造或不實證明的方式申請登記,甚或因此取得多筆土地。地政機關曾經主動將不實登記者移送司法單位偵辦,被移送者也因此遭起訴判刑。
還地於民政策在落實土地正義,我們鄭重呼籲少數不實登記者,如土地非其所有或屬於祖遺土地,建議主動放棄登記,以免觸法。地政機關對不實登記者,即使無司法調查權,仍應該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遏止違法登記,讓真正土地所有人取得土地或依法收歸國有。
社論/馬祖土地問題面面觀
- 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