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地方法院在本月18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宣判兩起走私大陸牡蠣案件,其中一件是連江縣漁會理事長陳○瑜,於113年涉走私5公噸帶殼牡蠣,連江地院依「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處陳○瑜有期徒刑1年6個月、併科罰金25萬,陳姓漁工1年2個月、罰金10萬,均不得緩刑。
連江縣漁會理事長陳○瑜於113年5月間,夥同漁民陳○章,駕駛漁船在北竿海域與中國大陸籍漁船併靠接駁,走私高達5062公斤牡蠣入境。檢方調查發現,兩人辯稱為自家養殖,但航跡未進入養殖區,反有與陸船密切接觸紀錄。
檢方調查指出,陳○瑜於民國106年9月就曾未經主管許可,擅自指示他人航行至大陸地區,當時獲緩起訴處分;針對本案,在檢察官訊問期間,陳○瑜還試圖隱匿賣家身分,檢方認為有隱匿本案相關人士之可能。
法院認定陳○瑜為整起犯罪主導者,負責聯絡、指揮,利用其漁會職務身分規避查緝,涉案量巨大,惡性重大,判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陳○章判處1年2個月、罰金10萬;合議庭認為其不具教化可能,未予緩刑。
走私大陸牡蠣案 連江地方法院宣判
- 202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