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經查本港區(青帆港)內停放之車輛,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視為廢棄物,由本處逕行委託清除,俾維護環境整潔,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7條、商港法第38條、商港法第6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點堆置物經本處勘查認定違反港區環境整潔。
二、請上開堆置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公告屆滿仍未搬移將視為廢棄物清除。
三、公告期限:114年6月9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港區(青帆港)內停放之車輛,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視為廢棄物
- 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