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青帆港)內停放之車輛,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視為廢棄物

  • 2025-06-10

主旨:經查本港區(青帆港)內停放之車輛,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逾期視為廢棄物,由本處逕行委託清除,俾維護環境整潔,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7條、商港法第38條、商港法第6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點堆置物經本處勘查認定違反港區環境整潔。

二、請上開堆置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搬移,公告屆滿仍未搬移將視為廢棄物清除。

三、公告期限:114年6月9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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